农村土地承包发包方的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即发包权。发包方的发包权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村民小组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发包方可以发包的土地有两类:一类是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另一类是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对于第二类土地发包人虽然不是所有人,也享有法律赋予的发包权。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即监督权。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和农户之间签订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约定。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土地承包合同最重要的条款就是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如果发包方发现承包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或者不合理地使用土地,例如,过度放牧、乱砍滥伐、弃耕撂荒等,虽然可能并未对土地造成损害或者破坏,但是承包方的行为事实上已经违反合同的约定,发包方有权依法制止,要求其停止此类行为,督促其将土地用于合同约定的用途或者合理使用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即制止权。土地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而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必须予以制止。损害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有许多表现,如在耕地上建房、挖土、挖沙、挖石、采矿,将耕地挖成鱼塘,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将土地沙化、盐渍化,使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围湖造田等。对于承包方的这些行为,发包方都有权制止。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发包人的权利不限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的上述三项,还有权行使《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的发包方的权利是法定权利,即使在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也仍然依法享有这些权利;同时,也不得在承包合同中限制这些权利,如果有限制这些权利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四条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