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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的方式及特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10   浏览量:161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在保持农村土地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将属于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与农户订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家庭承包经营的产生是将人民公社体制下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的农业耕作模式改造为土地集体所有、家庭分户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相比较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经营模式,家庭承包经营实现了土地集体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极大地调动了农户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包括两种方式,即家庭经营方式的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一、家庭承包

  所谓家庭承包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人承包农民集体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对于承包地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人人平等地享有一份的方式进行承包。其主要特点是:

  (1)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人,不论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农民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除非他自己放弃这个权利。也就是说,这些农村土地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来说,是人人有份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们的承包权。

  (2)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承包,也就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委会订立一个承包合同,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承包户家庭中的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3)承包方只限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

  (4)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这主要是指耕地、林地和草地,但不限于耕地、林地、草地,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都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方式。

  (5)承包地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有些农业用地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份的,如菜地、养殖水面等由于数量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做不到人人有份,只能由少数农户来承包;有的“四荒地”虽多,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不愿承包,有的根据自己的能力承包的数量不同。这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其主要特点:

  (1)承包主体多元化。承包方不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和个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

  (2)发包方按照“效率为主,兼顾公平”的原则选择承包人,由最具经营能力(即出价最高或者经营条件最适宜)的人承包;

  (3)承包的方法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而是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4)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园地(果园、茶园、桑园等园地)、养殖水面、“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但不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这三种农村土地;

  (5)“四荒”承包地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农业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规定

· 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

·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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