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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4-13 浏览量:1274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指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依法将土地经营权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他人,并形成相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是承包方和受让方基于双方自主意愿而形成的法律行为,是确定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的主要依据。依照合同法基本原理,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属于双务、有偿、要式合同,双方当事人互付对待给付义务。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形式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一则有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为解决司法纠纷提供重要依据;二则有助于营造一个和谐、有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秩序,便于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职能。但是,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一般而言,不管何种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期间不超过一年的,均可不签订书面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因此,当事人虽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但已实际流转了,仍可认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这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条款,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其中承包方写明承包方代表(通常为户主)的姓名和住所;当事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基本信息。当事人如委托他人代签合同的,还应包含委托代理人的相关信息,并附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期限和委托权限。
(2)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这是承包合同对于承包标的的规定,其中,土地的坐落是指土地的所在地,土地的质量等级是指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评定的土地等级,是反映土地生产能力的重要指标之一。
(3)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权利义务的延续时间,涉及当事人的利益,也是确定合同是否按时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的客观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经营权作为主要派生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其流转期限当然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30年,承包方已使用20年,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期限即不得超过10年。另外,为了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期间,合同中还要规定合同的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的用途。农村土地主要是用于农业生产用途,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合同中对此进行明确约定,主要是确认流转合同的目的和用途,即农业、渔业、牧业和林业等。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有些权利义务已由《农村土地承包法》作出强制性规定,即使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不做约定,亦当然适用。当然,当事人还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约定其他的权利义务。
(6)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确定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实践中多在现金支付和实物支付两者之间进行选择。
(7)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事关流转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在流转合同中事先予以明确规定,有利于日后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可以约定:“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除按投资权属明确为乙方或第三方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外的其他补偿由甲方享有。”“流转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收回时,有权获得接包/承租土地后的青苗补偿、投资权属明确归己的地上附着物补偿及相关损失补偿”等。
(8)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方式的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均可依据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规定的合同条款是指导性条款,当事人在制订合同时一般应约定以上内容,双方当事人也可以根据情况约定其他的内容。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