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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的确定及收益的归属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4-13   浏览量:1102  
  


  (1)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包括转包的转包费、出租的租金、入股的股金,具体数额应当由流转方和受流转方在流转合同中协商确定。

  (2)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是承包方在一定时间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受让方而获得的对价,应当归属于承包方,这是是承包方依法享有的权利,除了法定的事由或承包方自愿放弃,均不得受到非法的限制或剥夺。发包方、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要求承包方将应当获得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交给发包方、其他组织或他人,也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擅自截留、扣缴承包收益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承包方请求返还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主张抵销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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