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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4-06   浏览量:986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从表面上看是地块的交换,但从性质上看,是由交换承包的土地引起的权利本身的交换。权利交换后,原有的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变为发包方与互换后的承包方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作出相应的调整。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生效后,承包方以失去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代价,取得了对方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通常都是对等的,也未剥夺互换双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只要不违反法律,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发包方就不应干涉。

  (1)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具有身份性质的财产权利,其取得和享有以相应主体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为前提。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就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不能互换。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的程序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改变了原有的权利分配,涉及承包义务的履行,因此,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此处的备案旨在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的管理,属于事后监督性质,是否备案不影响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的效力。

  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承包农户往往是以口头的方式来约定对承包地进行互换,如果仅以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就否定互换合同的效力,不利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没有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互换合同,并不一定会产生互换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农户可以通过实际履行行为来补正互换合同的形式瑕疵。

  (2)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采取登记对抗原则,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生效,即发生相互移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只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







· 妇女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规定

· 依法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土地的范围

· 农村土地承包发包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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