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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因发包方变动而导致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或解除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4-02 浏览量:810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除当事人协议或者法律规定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以外,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否则就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1)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首先,承办人或者负责人只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不等同于发包方。发包方对其负责人或者承办人的民事活动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他们签订的承包合同应当负责履行。其次,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并不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如果因此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则损害了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发包方的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对已经生效的承包合同不构成影响,发包方不得因此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否则就应当依照本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分立是指一个集体经济组织被分为两个以上新的组织,原组织的权利义务由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合并一般是指两种情况,一是指两个以上组织合并成为一个新的组织,由新的组织承担被合并的组织的权利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指一个组织被撤销后,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另一个组织。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由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集体经济组织分立后,土地承包合同应当由分立之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继续履行,而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后,土地承包合同应当由合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继续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五条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