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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及其证书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4-02   浏览量:698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所谓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指将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海域登记、土地登记等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起来主要由一个部门承担的管理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1)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在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对该规定的理解应当把握以下问题:

  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后取得,登记并非必要条件,即使登记机构没有依法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方依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做主要是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一是承包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互熟悉,承包的地块人所共知,能够起到相应的公示作用。二是承包证书的发放和登记造册,往往滞后于承包合同的签订,不能因此而否定农户的承包经营权,登记造册是作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的程序,如果不考虑农村的实际情况,生搬硬套传统的物权法原理,必然会损害广大农民的利益。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是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其仅是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土地登记管理部门向承包方颁发的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第三,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仍然是由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这仅仅是过渡方案,未来将在农业部门统一登记的基础上转换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

  (2)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虽然在土地承包过程中,由农户作为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这并不能以“农户”的名义剥夺家庭成员实质上的土地承包权,特别是子女外嫁后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取得承包地的情况下,不能剥夺妇女的承包经营权和其他成员在土地征收补偿中的分配权。基于此原因,《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时特别增加,证书中应当将全部家庭成员列入,防止非法剥夺家庭成员的土地承包权和征收补偿权等。

  (3)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土地承包合同的形式和主要条款

· 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

· 农村土地承包的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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