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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发包方的义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29   浏览量:665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发包方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按照人人有份的平均原则对农村土地进行的分配,是为农村集体成员生存保障利益而设定,法律保护农民的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调整、收回承包地。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来体现的。因此,发包方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自主权是承包方自主安排生产、自主经营决策的权利,是承包权的最重要的内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只要遵守合同约定将土地用于约定的用途,发包方不得强迫农户改变土地种植作物的种类或者经营方式。实践中,主要涉及某些地区为搞“特色村寨”,强迫农户种植限定的作物,或者为满足土地的规模化利用而强迫农户“反租倒包”。发包方的这些行为本质上都是侵害农户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我国实行的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统”的含义,就是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为农户提供生产、经营、技术等方面的统一服务。即在在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中,一般情况下农户分散经营,但是对于农户办不好的事还是需要集体统一经营。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各级政府在从事土地开发利用和审批时必须遵守其中的约束性指标。发包方虽然是私法上的主体,但是亦必须遵循国家对于土地的管制性规定,在组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时,主要包括农田水利建设,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商品粮棉生产基地,用材林生产基础和防护林建设等,必须在规划范围内利用土地和土地指标。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发包人的义务不限于《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的上述四项,还应承担《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规定的发包方的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发包方必须履行,不得减轻或者放弃,在承包合同中也不得约定减轻或者放弃。如果承包合同中有减轻或者放弃其义务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土地承包的发包主体

· 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的职责

· 土地经营权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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