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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4-02 浏览量:760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属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意思自治的体现,本质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自治事务。农村土地承包方案的制订和实施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都属于承包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事务。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土地承包方案的制订、承包方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土地承包方案的实施,只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明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实践中,特别容易出现的是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作人员指示村委会强行或擅自变更、解除个别集体成员的承包合同,强行流转、调整或收回个别集体成员的承包地,甚至剥夺离婚、外嫁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等。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六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变更、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干涉承包经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经营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经营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