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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土地权利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10 浏览量:706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具体含义是:
(1)有权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属于家庭承包经营的适格主体。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组成的农户,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承包农村土地。换言之,承包方只限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成为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如果土地是由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如果土地是由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自发包的,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承包。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土地的权利。由于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均享有成员权,也由于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享有土地承包权。如村集体中的每个村民,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都有承包权。因此,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有些农业用地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都有份,如菜地、养殖水面等由于数量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做不到人人有份,只能由少数农户来承包。二是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也不能“ 人人有份”,而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但本集体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
(3)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利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权的法律责任,例如,发包方侵害土地承包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