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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10 浏览量:727
农村妇女同男性一样,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便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不得因其为女性而剥夺、限制其承包地份额。妇女因结婚在新居住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享有居住地的土地承包权,可以分享集体土地权益。
(1)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妇女同男子一样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农村妇女,从一出生时起,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数额不论男女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不能因为是妇女而不许其承包土地,也不能因为是妇女而不分配给其应有承包地份额。
(2)妇女结婚的,其承包土地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现实中,农村妇女结婚往往在男方家落户。有的情况下,男方家是属于另外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该妇女在新居住地如果未获得承包土地,其从原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承包土地,发包方不得收回。
(3)在妇女离婚或者丧偶的情况下,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回该妇女已经取得的原承包地。
对非法剥夺、侵害农村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发包方,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主张自己的权利。还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维护自己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我国农村普遍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新增人口一般无法实际取得承包地。未实际取得承包地的妇女,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同样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权等集体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