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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03-10   浏览量:599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特有的概念,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的产物。用益物权是由所有权派生的物权,从集体土地所有权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土地所有权仍然是浑然一体的权利,并未因派生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发生改变。因此,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宪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和农民集体是我国土地所有权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土地,改变土地所有权主体。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承包地不得买卖。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 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农村土地的范围

· 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情形

· 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

· 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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