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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5   浏览量:955  
  

  《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审理再审行政案件应当如何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1.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立案、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二)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受理;

  (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 行政诉讼再审案件的审理范围与审理期限

· 行政诉讼再审申请的受理与审查

· 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范围及期限

· 行政诉讼撤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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