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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范围及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1-02 浏览量:1084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以改变原判决、裁定的行为。申请再审是引起行政案件审判监督程序的一个信息来源和重要因素。在我国,申请再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行政诉讼中的体现。
一、再审案件的管辖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为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我国之所以将再审案件的管辖法院确定为原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一是由原终审法院管辖,容易受到地方干预;二是从司法实践看,向原终审法院申请再审,由原终审法院纠正错误,比较困难。因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由上一级法院行使对再审案件的管辖权。这也符合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原则。当然,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当事人只能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范围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范围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主要指二审的判决、裁定和当事人超过上诉期而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
对终审裁定再审有一个问题,就是是否对所有的裁定都可以再审。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基本解决了这个争论已久的问题。该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行政裁定,有原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该条将可提出抗诉的裁定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概因这三项裁定中的前两项裁定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影响重大,所以民事诉讼法允许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此三项裁定提起上诉,因此允许检察机关对此已生效的三项裁定提出抗诉也就顺理成章了。照此推理,当事人也只能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三项生效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三、申请再审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