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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终结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3   浏览量:1077  
  

  诉讼终结是指在行政诉讼进行期间,由于存在和发生了某种情况,使诉讼无法进行或者继续进行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从而终结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程序的一项法律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终结诉讼有以下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切实保护已死亡公民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原告没有近亲属或者原告有近亲属,但其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的,人民法院则无须对案件进行审理,从而终结诉讼。

  2.作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作出这一规定的目的同样旨在保护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放弃诉讼权利,案件就没有原告,人民法院则无须对案件进行审理,从而终结诉讼。

  3.原告死亡,满90日仍然没有近亲属表明要求参加诉讼的。

  4.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满90日仍然没有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

  5.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满90日仍然没有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对上述3、4、5的情况人民法院裁定终结诉讼,但是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人民法院对诉讼终结的案件,应依法作出裁定,而不能以注销案件方式结案。终结诉讼的裁定从送达当事人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上诉。终结诉讼只是结束诉讼程序,不涉及有关实体权利的处理,不能在终结诉讼裁决书中同时解决行政争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八十七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八十八条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本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九十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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