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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解决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3   浏览量:1118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法律规范具体运用于各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冲突,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对同一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且对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就会产生不同的裁判结果的情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如何解决法律适用冲突,《行政诉讼法》没有作出规定,应当依照《立法法》的规定进行。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发生被诉行政机关与受诉人民法院不在同一地区的情况。例如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甲地的公民在乙地出差期间,被乙地的公安机关以出售淫秽录像为由收容审查,该公民回甲地后,向当地法院起诉乙地的公安机关。这时如果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需要适用地方性法规时,应当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所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讲的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法适用的地方性法规是指当事人行为发生时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并非一概依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例如某直辖市工商局根据本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处理一起案件,被处罚人不服,申请国家工商总局予以复议,国家工商总局在适用地方性法规时,仍应适用该市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如果适用了国家工商总局所在地即北京市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就是错误适用了地方性法规。人民法院在对该案法律审查时就应以某省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时依法所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4.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5.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6.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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