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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合并审理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0   浏览量:1028  
  

  人民法院把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的几个有关联的诉讼请求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称之为合并审理。它有助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也可以防止裁判之间的矛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 对行政诉讼中虚假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 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 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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