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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延期审理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20   浏览量:1058  
  

  延期审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致使人民法院不能在原定的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时,人民法院把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改到另一日期进行审理的制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如果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不宜延期审理,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缺席判决或者按撤诉处理。对于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确有理由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延期审理,以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在开庭前未来得及提出回避申请,或者在开庭审理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均可提出回避申请。在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使案件无人主审,因此案件只能延期审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重新调查、勘验、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延期审理。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审判实践中的情况常常无法一一列举,因此规定这一弹性条款,便于人民法院在实践中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

· 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 行政诉讼最长诉讼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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