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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当庭认定证据有误的方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10-14 浏览量:11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三条,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
(1)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2)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3)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关联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十三条 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纠正:
(一)庭审结束前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二)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发现错误的,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更正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三)有新的证据材料可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的,应当再次开庭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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