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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27   浏览量:1262  

  


  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是指窨井等地下设施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管理人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即只要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为管理人。窨井等地下设施的管理人,是指负责对该地下设施进行管理、维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城市地下设施复杂,例如有输水、输油、输气、输电设施等,不同的地下设施可能属于不同的单位管理,在损害发生后要明确具体的管理人,由相关的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致害物为窨井等地下设施。窨井是指上下水道或者其他地下管线工程中,为便于检查或疏通而设置的井状构筑物。其他地下设施包括地窖、水井、下水道以及其他地下坑道等。

  (2)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损害结果应当实际发生,且与窨井等地下设施有因果关系。

  (3)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这里的管理职责,是指管理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要求以及行业内的专业技术标准,尽责、及时履行管理、维护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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