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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损害责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27   浏览量:1153  

  


  林木损害责任,是指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权益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构成要件

  (1)发生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事实。这里所说的“林木”,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种植的林木。在地域范围上,包括林地中的林木、公共道路旁的林木以及院落周围零星生长的树木。

  (2)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了他人损害。首先,发生了致使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害的结果;其次,损害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外的其他人所遭受的损害;第三,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指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尽到对林木的管理、维护与安全保障义务。

  二、归责原则

  林木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时,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张自己无过错的,应当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则推定成立,即应承担赔偿责任;能够证明的,免除其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存在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等,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便可以当然免责。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林木的折断表面上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第三人等的原因造成的,但实质上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有关。例如,大风将因虫害而枯死的大树刮倒,砸伤了过路的行人。大风和虫害是导致树木折断的因素,但由于虫害可能是因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尽到管理、维护的义务造成的,因此,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再如,他人驾驶机动车撞到树木上,造成树木倾斜,后来树木倾倒或者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在该树木被撞倾斜后,自己为了防止该树木倾倒或者折断而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的,仍然要承担责任。

  三、责任主体

  林木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林木的所有人,是依法对林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人。《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林木的管理人,是指依法或者依约享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国有林木致人损害时,国家作为所有人,并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是由对国有林木享有管理、维护职责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管理人作为赔偿责任主体。小区内公共绿地的林木有全体业主共有,但业主不可能自行维护林木,通常将其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如发生林木致害事件,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堆放物损害责任的规定

· 高空抛物、坠物致害责任的规定

·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 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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