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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27   浏览量:1251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遭受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一、构成要件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这种情况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某一个组成部分以及搁置物、悬挂物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脱落、坠落。例如,房屋墙壁上的瓷砖脱落、房屋天花板坠落、吊灯坠落、屋顶瓦片滑落、房屋窗户玻璃被风刮碎坠落、阳台上放置的花盆坠落等。

  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其空间用于居住、生产或者存放物品的设施,例如住宅、写字楼、车间、仓库等。

  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是指人工建造的、固定在土地上、建筑物以外的某些设施,例如道路、桥梁、隧道、城墙、堤坝等。

  搁置物、悬挂物,是指搁置、悬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非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本身组成部分的物品。例如,搁置在阳台上的花盆、悬挂在房屋天花板上的吊扇、脚手架上悬挂的建筑工具等。

  脱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组成部分从主体脱离。坠落,是指搁置物、悬挂物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落下。脱落、坠落强调物体自发动作,不存在人力介入。

  (2)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造成了他人损害。其一,发生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后果;其二,损害的发生与脱落、坠落的设施、物件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三,损害是建筑物和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所遭受的损害。

  (3)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二、归责原则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的损害是因建筑物等设施或者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责任主体与承担责任的规则

  (1)所有人。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有权人,这里不仅指经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人,还包括未经登记的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城市新建房屋等。

  (2)管理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管理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人。主要有国有资产管理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也包括其他对建筑物等进行管领控制的人,如遗产管理人。

  (3)使用人。一般来讲,使用人是指因租赁、借用或者其他情形使用建筑物等设施的人。使用人承担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使用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时,因其管理、维护不当造成他人损害。二是,使用人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搁置物、悬挂物管理、维护不当,造成他人损害。例如,承租人在阳台上放置的花盆或者晾晒的物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4)其他责任人。是指除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外,对损害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实践中,有时损害的发生除了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过错有关外,还与其他人有关,只是该其他人不直接对被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聘请的承揽人安装空调不牢固,坠落砸伤过路人等。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第一责任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便须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损害是其他责任人造成的,此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向受害人赔偿后,享有法定追偿权,有权向对损害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责任人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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