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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24 浏览量:1278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的遗弃是指动物饲养人抛弃了动物。逃逸的动物是指饲养人并不是放弃了自己饲养的权利,而是暂时地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和控制。
遗弃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因为,尽管原饲养人已经放弃了对该动物的所有权,但是这种损害的事实正是由于这种放弃所有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因此,被遗弃的动物的原饲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被遗弃的动物已经被他人占有的,动物的占有人在事实上已经管领了该动物的,造成损害,应当由其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逃逸的动物,并不是所有人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而是暂时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所有权关系并没有变化。因此,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驯养的野生动被遗弃、遗失或者逃逸,该动物有可能彻底脱离驯养人而回归自然,重新成为野生动物。初回野生状态的动物可能难以迅速适应新的生活,从而接近人类,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的,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回复野生状态的动物适应了新的生活,与其群体一样生存栖息,则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再对其造成的侵害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没有规定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应当视不同情况分别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的其他条文予以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