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是经国家批准、符合国家管理规定的经营活动。动物园应当具备专业的资质,符合饲养某些动物的特别要求。动物园包括综合性动物园(水族馆)、专类性动物园、野生动物园、城市公园的动物展区、珍稀濒危动物饲养繁殖研究场所。
动物园的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动物园主张自己无过错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能够证明已经尽到管理职责的,为无过错,免除侵权责任;不能证明者,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应根据具体动物的种类和性质来判定,鉴于动物园所承担的独特社会功能,其不应该只是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应该承担更高的符合其专业管理动物的注意义务。判断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要从其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否到位分析。
此外,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应由《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调整。《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实践中很多地方性法规对此也都有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