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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12   浏览量:1088  
  


  实践中,医患矛盾属于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近年来医疗纠纷明显增多。尤其是“医闹”事件屡有发生,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法律不仅要对正在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调整和平衡,还应对将来可能发生的冲突作出法律上的指引,因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不仅仅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还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五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5号)。《意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严肃追究、坚决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处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建立完善矛盾化解机制,积极预防处理医疗纠纷。《意见》规定,对以下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

  (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规定

· 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制作、保存及向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的义务

· 医疗损害的免责事由

· 擅自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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