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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产生的侵权责任的承担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25   浏览量:1364  

  


  所谓“劳务派遣”,指劳动派遣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将员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劳务派遣的主要特点就是员工的雇佣和使用分离。劳动派遣单位不是职业介绍结构,而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派遣的员工到用人单位工作,但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1.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即劳务用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亦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的用人形式不同于一般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虽然与被派遣的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不对被派遣员工进行使用和具体的管理。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是为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指示和管理,同时由用工单位为被派遣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所以,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其责任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

  2.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在归责原则上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派遣单位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的过错主要是选任方面的过错,即在招聘、录用被派遣工作人员时,应当对该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能力、资格以及对用工单位所任职务能否胜任进行详尽的考察。因此,劳务派遣单位对被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承担的责任,是因劳务派遣单位对选任不当承担的相应的过错责任。即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过错范围内的按份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心智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承担

· 委托监护中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 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 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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