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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17 浏览量:1397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法律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数个行为人视为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譬如多个猎人同时向一个方向开枪,路过的行人被射中,但无法查明究竟是哪个猎人射出的子弹击中受害人,猎人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
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满足下列几个要件:
(1)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行为主体是复数,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这里的“危及”,应当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都应具有导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高度可能性。
(2)行为主体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否则构成了共同侵权。
(3)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包括三个层次的要求:一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二是此损害结果系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即不是全部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三是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不能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即加害人不明。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
共同危险行为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部分行为人不得通过证明其不是加害人或者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主张免责。换言之,共同危险行为中,只要不能确定具体加害人,各行为人就应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向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任何一个共同危险行为人也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只有在确定具体加害人的情况下,其他行为人才可以免除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 无过错责任原则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