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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惩罚性赔偿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17   浏览量:672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赔偿制度,是指行为人恶意实施某种行为,或者对该行为有重大过失时,以对行为人实施惩罚和追求一般抑制效果为目的,法院在判令行为人支付通常赔偿金的同时,还可以判令行为人支付受害人高于实际损失的赔偿金。即惩罚性赔偿数额应当是由“补偿性赔偿部分”加“相应的惩罚性赔偿部分”组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构成环境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侵权人系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且造成严重后果,被侵权人在主张补偿性损害赔偿责任的同时,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其构成条件是:

  (1)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且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如行为人排放污染物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如果行为人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不论造成什么样的损害,都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会造成污染、破坏生态,而执意为之。行为人重大过失不构成惩罚性赔偿责任。

  (3)造成了严重后果。这里的严重后果一般是指人身严重损害,如造成自然人死亡,或者是健康严重受损,而不包括财产的严重损害。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承担的是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但没有规定赔偿的具体标准,司法实践中,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作出裁量。人民法院判令侵权人赔偿超出数额的额度,应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损害后果、对侵权人的威慑等大致相当,可以是被侵权人遭受损失的倍数,也可以是侵权人所获非法利益的一定比例或倍数。一般而言,比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的规定,应当在赔偿实际损失后,再承担赔偿实际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比较合适。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举证规则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

·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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