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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与份额承担的规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17   浏览量:635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了数人环境侵权中,各侵权人承担责任份额的确定依据,即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数人环境侵权责任的份额承担,需要根据行为的原因力,亦即行为人参与致害程度的大小加以确定。所谓原因力,是指在构成损害结果的多个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行为人参与致害程度大、所起的作用较大的,应当承担较大的赔偿数额;行为人参与致害程度小、所起的作用较小的,可以分担较小的赔偿数额。具体而言:

  (1)承担污染环境责任份额的大小,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危害性,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2)承担破坏生态责任份额的大小,应当根据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需要明确的是,上述规定系各侵权人之间责任份额的确定规则,并非规定数人环境侵权一概适用按份责任。在数人因环境侵权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各侵权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份额按上述规定确定;在数人因环境侵权对受害人承担按份责任时,直接按上述规定确定自己的责任份额。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数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及其份额承担的规则如下:

  (1)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各共同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各侵权人之间的责任份额。

  (2)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对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后,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各行为人之间的责任份额。

  (3)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4)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一个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部分侵权人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只造成部分损害,被侵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请求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侵权人与其他侵权人就共同造成的损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并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对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大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危害性,有无排污许可证、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

· 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检查的规定

·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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