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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赔偿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4-06   浏览量:667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

  构成好意同乘关系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1)同乘行为须为无偿,有偿乘坐他人车辆则构成客运合同关系。

  (2)被搭乘的机动车为非营运机动车。如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属于同乘行为。

  (3)机动车驾驶人必须基于实现自己的目的或两者为同一目的而行驶,不能基于专为运送的目的。机动车基于经营目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

  (4)同乘人应当经过机动车驾驶人的同意。只有经过车辆驾驶人邀请或允许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未经同意而搭乘不构成“好意同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同乘人与机动车驾驶人成立好意同乘关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按以下规则承担责任:

  (1)减轻责任。好意同乘是善意的为他人提供方便的行为,即使造成无偿搭乘人的损害,机动车驾驶人也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即使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也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2)全部责任。如果造成交通事故致无偿搭乘人损害,是机动车使用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致,则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已报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 交强险、商业险与侵权人赔偿责任之间的顺序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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