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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03-25 浏览量:943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被监护人既包括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也包括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一、监护人责任的特点
(1)监护人责任是替代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是行为人本人。
(2)在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而不能免除。即不能简单地将监护人的责任归为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监护人如果能够证明其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是不能免除。
(3)如果被监护人的行为对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来说也无须承担责任的话,那么监护人也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监护人履行责任的规则
(1)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有财产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这里的财产是指价值较大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如存款、贵重物品、房产等。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的,应当保留被监护人基本的生活费用,保障其正常的生活和学习不受影响。
(2)被监护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3)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没有财产的,由监护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需要强调两点: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赔偿后,其财产不足的部分,需要由监护人给予全部赔偿,而不仅仅给予适当的赔偿。二是单位监护人应当承担与非单位监护人同样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公平分担损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