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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诉的条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3   浏览量:1318  
  

  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主动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不要求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它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对撤诉条件的具体规定。根据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撤诉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撤诉的主体。可以提出撤诉申请的当事人主要有: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2)申请撤诉必须是自愿的,是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不能强迫和要挟当事人撤诉,尤其是人民法院不得说服或者动员当事人撤诉。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受任何人和任何组织的干涉。

  (3)当事人提出撤诉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明确的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具体表现,其内容必须是明确的,如果撤诉申请的内容不明确,人民法院无从对该申请进行审查,也不能通过审查了解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同时,当事人的申请,既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的意思表示,也是法院对撤诉进行审查的依据。

  (4)当事人撤诉的目的必须是正当、合法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申请撤诉,不得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

  (5)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应在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撤诉的目的在于不让人民法院对已审理的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而宣告判决则意味着法院已经对当事人之间的案件审结,此时提出撤诉申请已毫无意义。无论定期宣判的案件,还是当庭宣判的案件,都应当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调解的案件,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可以提出撤诉申请。

  但是,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须经被告同意;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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