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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的概念、效力及撤诉后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3 浏览量:1717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是指原告在起诉后,依法定的程序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他与被告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的诉讼行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权利行使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对于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准许。同时,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人民法院将不准予撤诉。对于受诉的人民法院而言,撤诉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方式之一。当事人撤诉的目的就在于希望人民法院不再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因此,当撤诉效力发生后,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受理也告终结。
根据撤诉是否由当事人提出,可以将其划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前者是指当事人主动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不要求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后者是指受诉法院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当事人的某些行为,比照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情况来对案件加以处理。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撤诉后,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准许当事人撤诉的,将会产生如下的法律效力:
(1)诉讼程序终结,诉讼法律关系消灭。当事人撤诉后,最直接的法律效果就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终结,人民法院不再继续审理该案件,这是原告撤诉的法律后果。
(2)撤诉后视为未起诉。撤诉只是表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并未涉及实体权利,法院也没有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认。因此,当事人在撤诉后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还可以就同一诉讼请求再行起诉,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实体法上的效果。撤诉后,诉讼时效应当继续进行,因为撤诉后视为未起诉,诉讼时效应是继续计算,而非重新计算。
(4)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一律由撤诉申请人负担。
需要说明的是,撤诉仅引起诉讼法律关系的消灭,并不能引起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当事人撤诉后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
(1)被告反诉的,反诉的案件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2)在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第二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