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一审程序庭审新证据及其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3 浏览量:1205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界定新证据的标准是超过举证期限,是否采纳由人民法院决定。举证期限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因此,普通程序中的新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1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即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实践操作中对逾期举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的理由,对此一定要记入庭审笔录,这属于立法规定的“应当”范畴,否则属于程序违法。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一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和本解释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