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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的主体、构成要件及其审理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3   浏览量:1691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诉讼请求。被告反诉的目的,旨在通过反诉,抵消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提起反诉是被告的一项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反诉制度的目的,一方面便于法院通过对反诉与本诉的合并审理,以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民事纠纷,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则是为了避免因分别审理而造成的裁判矛盾。

  1.反诉的主体要求

  《民诉法解释》第233条第1款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即反诉、本诉的当事人必须相同,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只能是本诉的原告,反诉的当事人和本诉的当事人不增加也不减少,只是诉讼地位互换。也就是说,反诉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实际上是变更原诉当事人的相互地位,原告变为被告,被告变为原告。

  如果案外人对原、被告同时主张权利,则其不能成为反诉,而是成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

  2.反诉的构成要件

  (1)构成反诉的实质要件

  反诉的实质条件是指反诉与本诉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它是构成反诉的核心要件。所谓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是指反诉标的及请求与本诉标的及请求有牵连,这种牵连包括法律上的牵连和事实上的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关系。只有具备了这种牵连性,反诉才能成立,因而反诉实质条件就是决定被告提出的反请求是否属于反诉范畴的条件。具体来讲,本诉与反诉的牵连关系主要表现为:①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②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③本诉与反诉的诉讼请求建立在相同事实基础上。这也是判断构成反诉的主要标准。

  (2)构成反诉的程序性要件

  除了上述实质要件外,构成反诉的程序性要件也是必不可少,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反诉要符合起诉条件。反诉同本诉一样,首先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②受诉法院须对反诉具有管辖权,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同一人民法院提起,且不能违反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审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获得,但如果反诉属于另一法院专属管辖,受理本诉的法院则无权管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③反诉与本诉应当适用同种诉讼程序。这里的同一程序是指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不包括非诉讼程序,因为在非诉讼程序中被告不能提起反诉。只有反诉和本诉适用同一程序,才能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以达到简化诉讼程序之目的。

  ④反诉应当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之前提起。

  3.反诉的审理

  《民诉法解释》第232明确规定,本诉与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应当合并审理。第233条第2款特别强调,当反诉与本诉的请求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时,应当合并审理。因为这类反诉与本诉联系紧密,在事实认定和责任的归属等方面容易处于交叉重叠状态,合并审理有利于事实的认定、纠纷的解决和裁判矛盾的剔除。

  对于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应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则不能构成反诉,被告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另行起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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