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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3 浏览量:1220
法庭调查阶段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重要影响,明确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1)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2)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3)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提供证据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以在起诉和受理的阶段提供,也可以在法院审理前的阶段提供,同样在法庭调查阶段也有权提出新的证据。
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如果对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要如实回答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认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有错误的,可以提出要求重新鉴定、勘验。合议庭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进行合议,决定是否重新调查或鉴定、勘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公开审理及其例外
· 法庭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