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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3   浏览量:1507  
  

  所谓按撤诉处理,是指受诉法院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当事人的某些行为,比照申请撤诉对案件加以处理。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于按撤诉处理是法院的推定行为,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已列明了按撤诉处理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按撤诉处理。

  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4.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所针对的主要是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和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是否一律将上述情形按撤诉处理,还应当慎重行事,视不同情况有所区别。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按撤诉处理时,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不能一律按撤诉处理。对于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不能按撤诉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九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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