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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3   浏览量:1822  
  

  (1)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处理

  在民事诉讼中,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有义务按时到庭。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已表明其放弃了对自己实体权利的主张,人民法院已无须再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应当按照撤诉处理。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为了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所谓传票传唤,是人民法院以依法送达传票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传票传唤并非口头传唤、电话传唤等方式,它是一种正式的书面传唤方式。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74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原告适用拘传措施的前提条件是原告拒不到庭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所谓案件基本事实,是指案件的关键事实,可能影响案件最终裁判的事实。在不能查清这些事实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撤诉处理,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即可拘传原告到庭。

  (2)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是一种藐视法庭的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庭纪律,扰乱了诉讼程序,干扰了诉讼进程。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对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原告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依照《民诉法解释》第235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上述规定,按撤诉处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 申请撤诉的条件

· 撤诉的概念、效力及撤诉后的处理

· 一审程序庭审新证据及其处理

· 反诉的主体、构成要件及其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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