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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3   浏览量:1394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在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之后,按时出庭,以便人民法院及时查明案情,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

  如果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被告虽然到庭,但在审理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强制其到庭,是基于适用缺席判决将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或审理效果的考虑。比如离婚、解除收养关系案件,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解除还是维持这种身份关系,对当事人未来的生活影响深远,意义重大,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在这两类案件中,被告若不明确表态是否同意离婚,是否同意解除收养关系,法官是无法作出合乎理性而又具有说服力的裁判的,也无法开展调解工作;再比如因亲子鉴定引发的身份关系案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件以及追索抚恤金、劳动报酬案件等,如被告拒不到庭,有些情况很难查明,因此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应当十分慎重,不能简单适用缺席判决来解决纠纷。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35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被告方的,比照上述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第二百四十一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 申请撤诉的条件

· 撤诉的概念、效力及撤诉后的处理

· 一审程序庭审新证据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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