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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3   浏览量:1383  
  

  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参加到他人已开始的诉讼中去的人。以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是否具有独立请求权为标准,可以将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是独立起诉的主体,只是由于本诉的存在,他以第三人的身份合并入本诉的审理中,其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本诉的原被告即作为他的被告。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因此,他无权承认、变更或者放弃原被告争议的诉讼请求,无权请求对原被告的争议实行和解。此外,也不享有管辖异议权。所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六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百四十条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处理

·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 申请撤诉的条件

· 撤诉的概念、效力及撤诉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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