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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先行调解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12 浏览量:1630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调解与诉讼相衔接的机制,增加了先行调解的规定。第125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这里规定的先行调解,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受理之前的调解,即立案前调解。因此,其在性质上应属于诉讼外调解,是完善调解与诉讼相衔接机制的措施。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执行文书的性质,调解协议中的权利人不能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理解和适用先行调解制度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原告提起的诉讼符合法院受理的条件。即应当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条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的法院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
(2)双方当事人同意先行调解。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法院应当及时立案,不得强行调解。
(3)民事纠纷适宜调解。所谓“适宜调解”,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判断标准有待于进一步的细化。这也意味着把是否适合调解的判断权交给了法院。
(4)先行调解的主体,一般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把纠纷交给法院外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调解,例如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会、妇联、商会等。
(5)先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属于人民调解协议,要使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须经司法确认程序的确认。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