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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的对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335
限制消费作为强制执行配套制度之一,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避免恶意逃债,最终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这里的“消费”应取广义的理解,也就是说,除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或者被执行人经营必需之外的其他一切可能造成责任财产变化的行为,即使是转换财产形式的行为,包括购买不动产、股权等具有投资性质的行为,也可在受限制之列。
限制消费的对象,是指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即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就可以限制其消费。但是,考虑到实践中情形比较复杂,有些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了财产,而且也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找财产,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既没有实际意义,也容易挫伤被执行人。相反,有些被执行人虽然没有明显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有明显的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所以,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还应当考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为此,《若干规定》第二条明确,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此规定旨在明确对具有多种失信情形的失信被执行人应当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应该说,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人民法院对具有不同拒不履行情节的被执行人依法可以采取的两种不同制裁手段,二者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还应当考虑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态度。失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恶意更高,因此,对失信被执行人全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也是限制消费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违反限制消费令并不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唯一前提条件,只是可以纳入的六种失信情形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更不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必要前提条件,只要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就可以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是,对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应当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