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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的措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263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实践中,很多宾馆为了经营方便,不申请星级评定,但符合星级收费标准,也应在禁止之列。另外,在本项列举之外的其他场所,如果从事的是社会大众所公认的高消费,也应被禁止。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关于“高档”的标准,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被执行人的情况也不一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需要施加的威慑力大小也各不相同,因此,很难作出统一的规定。在执行实践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被执行人从事的行业、案件执行的具体需要等因素,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标准。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为经营必需而购买车辆,不应被禁止。何谓经营必需,则应由人民法院结合当地经营发展水平、被执行人的情况等因素具体判断。
(6)旅游、度假。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旅游和度假还不是社会所公认的生活必需消费。而且,旅游、度假需支付交通费、住宿费、旅游景点门票费等若干费用,不可避免地会导致被执行人财产减少,将其认定为高消费行为有助于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之前,其子女已经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不宜勒令退学,因为就读行为在被执行人负担义务之前,其并不存在抵触法定义务之故意,而且退学一般来说并不会增加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勒令退学殊无意义。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很多保险理财产品都是储蓄性和投资性的,如果允许被执行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这些产品,将会导致被执行人的财产转移和不当减少。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动车组列车”的表述为铁路行业对列车类型划分的专业用语,能够涵盖D字头动车、G字头高铁、C字头城际列车等所有高速列车类型。“一等以上座位”中“以上”包括本数,即一等座也在限制之列。“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为兜底条款,对于司法解释没有罗列的各类消费行为,执行法院可以据此结合执行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限制消费的内容与形式。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