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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限制被执行人消费措施的启动、签发与解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256
1.限制消费措施的启动。
限制消费的启动应以申请执行人申请为主,根据案情需要,在必要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的,可以在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在递交申请执行书之后,单独提出限制消费的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之后,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成立的,向被执行人下发限制消费令;认为申请不成立的,驳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处理不服的,有权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或者申请复议。
2.限制消费令的签发。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3.限制消费令的解除。
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促使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到实现的,人民法院继续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不仅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没有实际意义,而且会侵害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限制消费令,无需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另行提出申请。
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两种情况下,虽然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了保障,但因尚未最终实现,人民法院只能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决定解除限制消费令,而不能依职权解除限制消费令。
解除限制消费令的形式应与发出限制消费令的形式相同。人民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时,若向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的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在解除限制消费令时,也应当通知相应义务主体。要避免以公告代替通知,防止有关单位因看不到公告而继续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自由,侵犯被执行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时,如果在相关媒体做了公告,在解除限制消费令时,也应在同一媒体上公告,以最大程度地消除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带来的不利影响,恢复被执行人的消费自主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 限制消费措施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