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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被执行人消费的监督措施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303
为真正发挥限制消费令的威慑作用,人民法院仅仅向被执行人自己下发限制消费令是不够的,还需相关协助执行部门的配合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6条、第7条和第10条规定了限制高消费的监督措施。
(1)限制消费令的协助执行。协助执行的目的是构建执行联动机制,强化限制消费措施的威慑力。实践证明,只有加强各部门协作配合的力度,建立执行联动机制,改变人民法院单打独斗的被动局面,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才能有效解决“执行难”。人民法院在向被执行人下发限制消费令的同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出入境管理等有关部门或者消费场所等协助执行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加强实时监督,以真正发挥限制消费令的威慑作用,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限制消费令的公告。限制消费令在媒体公告的目的是让社会公众知悉,以便对被执行人违反消费限制的行为进行举报。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在媒体上公告。媒体公告是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采取的一项措施,公告费用应当由被执行人负担。为减少人民法院的费用压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先行垫付公告费用。
(3)举报机制。为保障限制消费措施得到切实执行,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下发限制消费令之后应加强社会监督,发动社会各界举报和打击恶意隐匿财产、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所以,各级人民法院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执行人从事高消费行为的举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之后,应及时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确有违反规定的限制消费行为的,可以依照《若干规定》第11条对其予以处罚。被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或申请复议。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举报电话或者邮箱,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公众对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的举报,并进行审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