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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的救济程序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440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会给被执行人带来较大影响,因此为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必须设置相应的权利救济程序,一旦发生将被执行人错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时,被执行人可以依靠特定的程序纠正法院的错误,以补正其权利遭受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⑴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⑵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⑶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具体程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