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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的删除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2 浏览量:1511
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的删除是指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将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失信信息删除抹去。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确立的失信被执行人的退出机制,是对已经被标上“失信”标签的被执行人所提供的一种反向的保护。这也是纳入和退出、惩罚和保护,彼此之间寻求平衡的一种制度。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的存在必然会对被执行人(个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产生很多有形的或无形的不利影响,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及信誉产生重大影响,且在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仍然不删除其消极信息,势必导致不公平发生,也损害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公信力。故此,应当在被执行人符合一定条件时,及时删除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及时恢复被执行人的信用,消除失信信息的存在对被执行人产生的不良影响,有利于被执行人继续投入到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活动中去,这也提高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的积极性。
《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适用上述规定,应当把握以下事项:
(1)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上述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年至三年,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2)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的,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