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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义务的执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1   浏览量:1204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对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该条文规定了行为义务的两种执行方式:一是强制执行,二是委托他人代为完成。行为义务可以分为可替代履行的行为与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民诉法解释》对这两种行为义务的执行分别做了规定。

  1.可替代履行行为的执行。所谓可替代履行的行为,是指在行为性质上并非专属于被执行人,而是可以由他人代为完成的行为,例如履行建设工程的修复义务。

  (1)代履行人的选定。代履行人由执行法院选定。选定代履行人一般没有主体资格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行为义务的履行主体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除执行法院直接指定外,还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向执行法院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执行法院决定。

  执行法院不仅具有确定代履行人的权力,同时也负有监督职责。如果代履行人不能完成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执行法院有权更换。

  (2)代履行费用的确定和承担。代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代履行费用数额;如果实际费用无法确定的,也可以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裁量确定。代履行的费用可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执行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同时,为保障被执行人对代履行费用的知情权、异议权,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2.不可替代履行行为的执行。所谓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是指依行为性质只能由被执行人本人履行,其他人不能替代的行为,如:某著名演员的演出义务显然无法替代。对于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由于无法直接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只能采取间接强制的方式执行,即: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是单位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可以再次按照妨害执行的行为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五百零二条  代履行费用的数额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并由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预先支付。被执行人未预付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费用强制执行。

  代履行结束后,被执行人可以查阅、复制费用清单以及主要凭证。

  第五百零三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且该项行为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再次处理。






· 指定交付财物或票证的执行

· 交付特定物的执行

· 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规定

· 民事执行搜查的适用条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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