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对到期债权的执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1 浏览量:1416
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具有相应的财产价值,属于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范围,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民诉法解释》第499条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明确规定了以下内容:
(1)执行法院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次债务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对于未到期债权,不能通知次债务人履行,但可以先予冻结,待债权到期后依法执行。
为与查封、扣押动产、不动产等的的法律文书保持一致,使冻结债权的执行程序更为规范,冻结债权需要作出裁定。
(2)次债务人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的,比如主张是该到期债权的真实权利人,执行法院不得继续执行该债权,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诉讼寻求救济。如果次债务人仅对部分到期债权有异议,执行法院只对有异议的部分债权不予执行,对次债务人无异议的其他部分可以强制执行。
(3)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次债务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已经履行了该债务的,则有权提出债务已履行的异议。
(4)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并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所称的利害关系人,而是指对到期债权主张实体权利而排除执行的案外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交付特定物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