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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8-02-20 浏览量:1263
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进行。所谓扣留是人民法院依法留置被执行人的收入,禁止其自由支取和处分。提取则是人民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收入支取出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劳动收入包括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稿酬和其他劳务报酬。其他收入主要包括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房租的租金、银行的存款利息,以及从事对外投资等获得的收入。对外投资的收入主要是指到期的股息、红利、股票投资收益或股权收益。
在具体采取该项执行措施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拒不执行或推诿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应当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范围为限,不得随意扩大执行范围。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提取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4)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5)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在生活必需费用的认定上,由于法律对此未作明确的规定,在具体运用该项执行措施时,常常伴随着难以解决的问题。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什么为标准来确定生活必需的费用以及保留多长时间内的生活必需费用。从执行实践来看,认定的标准通常是当地居民生活的中等水平和中下等水平。之所以这样,主要是鉴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避免给被执行人造成生活上的困难)。在必要的情况下,如权利人在生产和生活上有急需时,不必拘泥于当地居民生活的中等或中下等水平而不予执行或中止执行。至于应保留多长时间的生活必需费用,这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来确定。对于每月有固定收入的,保留必需生活费用的时间应当以月为标准;对于无固定收入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 民事执行财产调查中传唤、拘传、搜查、协助查询强制措施的适用